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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
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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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私立靜宜大學校友總會<以下簡稱本會>,英譯名稱為
Providenc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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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宗旨如下: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,促進感情、砥礪學術研究、互助合作、團結校友力量、發揚愛校精神、
協助母校之發展,以服務社會、造福人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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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,其名稱為「○○市(縣)靜宜大學校友會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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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會會址設於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200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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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聯繫歷屆校友情誼,加強團結,相互扶持,共創美好前程。
二、動員校友會的力量,協助母校發展。
三、提供就業機會,協助畢業生求職。
四、設置獎助學金,鼓勵學弟妹向學。
五、參與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,創造祥和社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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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部。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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